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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个不准”释义之二十一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行为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准用好干部,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是党的事业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就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严重干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了党的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没有经过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而使用违法违规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包括利用老领导、亲戚、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社会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拉票贿选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应当予以坚决制止。
  党员领导干部要谨记,干部职务安排由组织决定,既不能“跑官要官”,也不能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和提供便利,更不能丧失起码的党性和品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职权搞权钱交易,“卖官鬻爵”或者“买官”。对于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得到提拔的干部,要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受贿“卖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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